意大利实行民法司法制度。 意大利基本上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即“Società per Azioni”(S.p.A.)——股份公司(股份制公 司) 以及“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 S.r.l.)——有限责任公司。
S.p.A.(股份公司)和 S.r.l.(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仅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作责任承担。股东的责任仅 限于各股东参与认购公司股份的金额。 与 S.p.A.(股份公司)相较,S.r.l.(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股东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事实上,在 S.r.l.公司章程(章程细则)股东可以注入较多事项(如公司治理体系),给予股东较大灵活性。 第三种有限公司形式,即“Società in accomandita per azioni”(S.a.p.a.)——股份有限合伙公司,在商 业实践中并未取得较大成功。该公司形式同时拥有有限合伙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若干特征。与前者情况 类似,合伙人区分为共同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与个别按其各自认购的股权为限额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合 伙人。除此区别外,S.a.p.a.(股份有限合伙公司)与 S.p.A.(股份公司)类似。